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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区纪委监委机关车辆停放管理办法(试行)

    发布时间:2021-06-01 14:09:00 来源:河西区纪委监委

    为缓解委机关院内车位紧张,机关南侧停车场即日起投入使用,为加强机关院落停车管理,规范停车秩序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    一、门岗保安严格管理进院车辆,按车辆识别系统自动抬杆放行。

    二、早午高峰期间,车辆须服从安保人员指挥停放。

    三、外单位车辆实行登记换证管理,由接待部门干部到门岗配合登记,持车辆行驶证或驾驶证换取临时停车证方可进院。

    四、纪委机关、派驻纪检监察组、巡察办、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车辆以车辆识别系统识别为准,自动抬杆后方可入场。

    五、纪委机关、派驻纪检监察组、巡察办借调干部、后勤工作人员须填写《区纪委监委机关停车申请表》,经审批后录入车辆识别系统。

    六、纪委机关、巡察办组织召开系统性工作会议,倡导绿色出行,外来开会车辆禁止进入。

    七、车辆进出须减速慢行,按导行线行驶,注意避让车辆行人,禁止鸣笛,所有车辆须车头朝外停入车位内,禁止停放于院内消防通道及行车道路上。

    八、机关停车位仅供干部上下班代步车辆停放使用,不得长期占用停放私家车辆。

    九、在停车场内存放的车辆,车内物品自行妥善保管,请勿存放贵重财物,如发生损坏、遗失,后果自负。

    十、本办法(试行)自2021年6月1日起生效。

    办公室

    2021年5月31日